合唱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合唱团的宗旨是丰富退休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,进一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。提高退休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。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,用音乐艺术感染人、陶冶人、鼓舞人,展现良好精神风貌,展示学校风采。唱响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。
第二条 名称:“唱响新时代”合唱团。 第三条 性质:由退休教职工中合唱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。 第四条 合唱团接受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的管理和监督。
第二章 活动
第五条 合唱团的活动 1.每周活动1次。活动期间不得迟到早退,不得无故缺席。 2.每年参加2-3次校内外演出活动。
第三章 团员
第六条 合唱团成员原则上为本校离退休教职工,可少量吸收声乐专长的在职教职工。参加合唱团的入团条件: 1.拥护并自愿遵守合唱团章程; 2.自愿报名加入合唱团;
热爱合唱艺术,并具有一定的音乐基础和音乐素养者。 第七条 合唱团团员的权利和义务: 1.合唱团员有权参与合唱团的各种活动;有权对合唱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2.合唱团员应自觉维护合唱团的名誉,遵守合唱团的规章制度。积极仔细参加日常的排练、演出和有关活动,完成团里交给的各项任务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本合唱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团员大会。全体团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全体团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团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九条 在全体团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合唱团团务委员会领导合唱团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第十条 团务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,设团长、副团长、艺术总监、秘书长等,团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次业务会议或团委扩大会议。 第十一条 合唱团实行团长领导下的艺术监督负责制: 合唱团团长:负责合唱团全面领导工作。 艺术监督兼指挥:负责合唱团业务建设,包括演出节目的总体构思及日常业务训练。
副团长:协助团长工作。 秘书长:负责合唱团的具体事务工作处理。
第五章 活动经费
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: 1.离退休教职工活动经费。 2.社会和个人赞助。
3.其他来源。 第十三条 合唱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团员中分配,并由团委会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唱团团务委员会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